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监事对泛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了解并指导公益项目的实施,使公益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泛海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项目备案是指基金会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开展的公益项目予以总结,形成备案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监事提交备案报告。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内容
第三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项目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包括公益项目实施的数量,总资助金额,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等;
(二)公益项目逐项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开展时间、实施地点、涉及领域、资助金额、合作对象、具体要求、实施效果及社会评价等;
(三)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及下一年度公益项目设想及规划。
第三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四条 项目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会项目部门于12月中旬前对本年度公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形成公益项目备案报告上报基金会秘书长、主管领导;
(二)经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
第四章 项目备案要求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保证公益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意见谋划和实施好下一年度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泛海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公益项目备案报告进行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