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泛海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本基金会印章分为正式印章、专用印章、名章、戳记四大类。
(一)正式印章是代表基金会或机构部门一定职责和权力的印信凭证,如基金会公章等;
(二)专用印章代表某项专门业务内容和权力,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超过其限定范围就失去法律效力,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三)名章是刻有某人姓名的图章,加盖个人名章可作为个人对某事负责的凭信,如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四)戳记是刻有一定字样的,带有标识性质的印章。如公文处理中所用的审批戳记、复印件戳记等。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使用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各类印章。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等。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票据、统计报表等。
(三)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人员名章等,适用于基金会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四) 办公室或部门印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办公室部门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例行工作事项通知、报告、请示、方案、函件等。
(五)审批审阅戳记:适用于对工作事项或文件处理的审批审阅标识。
(六)复印件戳记:适用于仅供某项用途的文件复印件,防止复印件冒用、多用或流失。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后,即可刻制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印章应填写《刻制印章审批单》,报经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申请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报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其他印章刻制经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 印章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刻制。
第五章 印章的启用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印章备案手续,填写《印章启用备案表》,载明印章名称、印模和保管人员等事项后,印章移交至保管部门。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发布印章启用通知,公布印章正式生效启用时间,通知应附印模式样。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应及时在备案表上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启用通知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发放范围应视该印章使用范围而定。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部门:
(一)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职秘书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人员名章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保管;
(三)其它印章由基金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应随用随锁,封闭存放在保险柜。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险柜。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七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应履行必要手续:
(一)审批
用印前,由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上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二)登记
每次用印进行登记,印章保管人员负责根据《印章使用审批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审核
基金会办公室分管领导为监印人,负责审核《印章使用审批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对用印文件内容、页数、用章种类、用印位置、用印数等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分管领导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应在各签字处签字;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共同签字;已在文件借阅审批手续中明确加盖公章的,可直接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
(四)盖印
1. 盖章时要精神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2. 以基金会或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基金会或部门的印章。
3. 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加盖在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处。若在成文日期上方有发文单位落款,印章应压在发文机关或成文日期上面。若没有单位落款,只要印章下压年月日即可。
4. 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在公函的骑缝线上盖章。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边章(即将多页材料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到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合同、协议的签字盖章页出现“此页无正文”的同时,要注明文件的名称,如“此页无正文,为××××的签字盖章页”。
6. 密级文件要用公文封套封好,并在公文封套封口处加盖弥封章(公章或部门印章)。
7.盖印后,如因内容错误需重新盖印的,必须重新办理印章使用审批手续。
(五)整理留存材料
盖印后,盖印部门回收《印章使用审批表》,统一编号并将用印材料复印件留存,定期归卷存档;没有《印章使用审批表》的,将用印材料复印件编号留存;制式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不需留存;合同协议原件盖印时返回基金会办公室存档的,可不留存复印件,延迟归档的合同,须在审批表中注明“原件未返回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由保管人员用印,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不能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的,应有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人员随行并监督用印,并填写《印章外带审批单》报请领导审批。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外带需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批,财务专用章外带需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记录,交接时应本人亲自交接,不能交由其他人员代转。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应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盖章,特殊情况应有秘书长特批,并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注明“仅限XXX用”的字样。
第八章 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条 因机构名称改变、机构撤销、印章式样改变、印章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或其他等原因,原印章停止使用。同时应按照规定,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二十一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发文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印章停用或作废,要发印章停用或作废通知。印章印在“ ╳ ”,用红色印油。
第九章 印章的存档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旧印章停用后,应将清查结果报告基金会领导,请领导审定旧印章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由基金会交办公室妥善保存;没有保存价值的印章,报请基金会领导后集中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经批准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销毁废旧印章,应填写《印章销毁审批表》,销毁时要由印章保管人员监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