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发布活动,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以下信息公布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发起人及主要捐赠人;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情况;
(五)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选择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