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好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各项目志愿者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报请主管领导、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批准;
(二)基金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差,经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员工出差时限由派遣领导予以核定。几人协同出差的,由主办业务部门或人员填写。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通讯方式请示,出差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出差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核、审批和备案手续;其他人员出差前应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返回后及时报到。
第三章 出差费用标准
第六条 出差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费(公路、铁路、船舶、飞机等)
(二)食宿费(住宿、用餐)
(三)公杂费(电话、传真、复印、邮政、汇款等杂用)
第七条 基金会员工出差按以下标准报销费用: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按A类标准报销费用;
(二)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按B类标准报销费用;
(三)基金会其他人员按C类标准报销费用。
第八条 随同高职人员出行的低职人员,饮食标准随高职人员,住宿标准根据随行人员职务级别执行。
第九条 员工出差,赴目的地如乘坐火车8小时内可达,提倡乘坐火车;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或火车车程超过8小时的,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需在《出差审批单》上列明原因。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由基金会统一购买航空意外伤害险。
第四章 出差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费用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其中预计费用须附明细),借款数额不得超过审批单上的预计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返回后,应于2周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用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附件应作为报销附件之一,否则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因陪同基金会客户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须事先征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单人自驾车出差,若司机驾车随同出差,可随出差人员食宿。
第十八条 有关订、退票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参加本地区培训或会议,除会务组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住宿。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出差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故意拖欠差旅费借款,逾期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的,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外,取消其借支差旅费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涉及国外学习、考察、参观的出差计划、费用,一律报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律按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