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泛海公益基金会建立专业、规范的运营管理模式,促使泛海公益事业的持续化、体系化、战略化发展,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泛海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5名,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泛海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