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泛海公益基金会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天固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常情况下按照标准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
第七条 员工可按以下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天数休假,基金会将根据国家有关的调整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一)每周公休日2天(周六、周日)。
(二)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员工出勤实行考勤登记制。
第九条 秘书长以上不能正常出勤的,须向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员工考勤情况的审核及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每月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考勤周期结束后填写《月度考勤登记表》和《月度考勤汇总表》。
第十二条 员工因假事、出差未能正常出勤的,应附上相应的审批单。
第四章 考勤内容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考勤内容包括在岗情况、特殊出勤、迟到早退及旷工等情况。
(一)在岗情况
1.员工严格按照基金会作息时间上下班;
2.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公务须经直接领导同意。
(二)特殊出勤
员工工作需要,出勤在岗早于5:00或晚于22:00的,每次给予50元特殊岗位津贴。
(三)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按下述规定扣罚:
(1)不超过30分钟的,扣罚日薪资(薪资指《岗位与薪资标准通知单》上所规定的薪资标准,下同)的5%;
(2)超过30分钟不超过1小时的,扣罚日薪资的30%;超过1小时扣罚当日薪资。
2.考虑到城市交通的突发状况或天气原因,每月可有一次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1小时)的迟到不扣罚。
(四)旷工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的;
(3)未履行完辞职程序擅自不到岗的;
(4)基金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后,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5)没有履行请假、出差等审批程序的;
(6)其他类似上述行为的。
2.旷工的处罚:出现上述旷工行为不超过4小时(含)的,记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含)的,记为1天。
(1)员工每旷工半天,扣罚当月薪资的15%;
(2)年累计旷工达到2天时,应提出书面警告;
(3)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的,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内容不适用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不提倡员工在工作日加班,员工应主动安排好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职责内及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安排员工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在安排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写明安排加班的原因、参与加班的人员、加班时间等相关信息,报秘书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因突发事件未进行事前审批的,应于加班次日补报审批程序。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十七条 加班待遇
(一)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本年度的加班可在下年度3月底之前安排调休。
(二)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以实际加班天数按照日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员工加班费,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三)日加班工资基数为员工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除以月正常工作日。
第十八条 调休应填写《调休审批单》,并参照基金会《假事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