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泛海公益基金会假事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假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假事种类及其待遇
第四条 事假
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最小请假时间单位为半天。员工连续事假月度最多不得超过3天,年度累计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限定时限,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包括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蓄意违章、自残或符合工伤条件的无责任交通事故)员工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病假按照病休时间长短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经医院诊断证明一次性病休时间不超过30天(含)的为短期病假,超过30天的为长期病假。
(一)短期病假期间按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最小请假时间单位为半天。
(二)长期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实际月收入若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员工连续病假超过两周的,基金会有权对其病情进行复查;对于虚假病假员工,一经查实,将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基金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员工医疗期满后,基金会有权要求员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拒不配合基金会上述要求的,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基金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第六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山东省及济南市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假和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规定应当发放工资的,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七条 婚、丧假
(一)婚假。凡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且入基金会后结婚的,可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享受婚假3天,属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二)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赴外地奔丧的,增加1天路程假。
(三)婚、丧假应一次性休完,婚、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八条 生育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可享受生育假。具体包括:
1.产假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方晚育的,增加60天。
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按照济南市生育保险政策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2.哺乳假
产假期满,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假,不扣发工资。
(二)男员工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给予7天的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九条 年休假
(一)员工当年度年休假的休取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员工入基金会半年后,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入基金会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从入职之日起,按照当年度剩余天数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当年,按上述原则分段计算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如果当年已休取,则相应扣除下一年度年休假或按照事假处理):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三)员工休产前假的,当年的年休假应在产前假期间休取。产前假跨年度的,应将其中一年的年休假安排在产前假期间休取。
(四)年休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
1.员工应主动申请休取年休假。
2.员工年休假不能跨休取年度休取,当年未休的年休假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五)每年度1月30日之前,员工提出年休假申请,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好基金会员工休假时间,并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休假期间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主动提出放弃年休假的,应填写《个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签字确认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七)年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十条 除事假、年休假外,以上假事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一)基金会秘书长以上人员请假,须经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审批。
(二)基金会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须经秘书长审批,报知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其他人员请假,须经部门领导、秘书长逐级审批。
(三)年休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生育假需到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员工休假,有明确休假申请时限的,按照申请时限申请;无明确休假申请时限的应按以下原则提前申请,提前期限:生育假提前两个月申请;婚假、陪产假提前两周申请;其他假事至少提前半天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下假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婚假提供结婚证;生育假提供生育证和医院相关证明;病假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证明或病休证明书、病历等;工伤假提供工伤鉴定证明并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伤事故报告。应提供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准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假事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应按规定程序请假,并按批准期限休假,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休假或无故超期休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遇突发性紧急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应以通讯方式按审批权限征得相关领导的同意,并于返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员工连续假事超过15天的,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员工的《请假审批单》和各种假事所附的证明材料,应由部门考勤员统一管理,在每月报考勤时,一并报送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并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