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基金会秘密,维护基金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秘密是关系到基金会的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基金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基金会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七条 基金会秘密包括:
(一)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或正在实施中的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二)基金会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基金会尚末公开披露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基金会尚末公开披露的各类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基金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其它资料;
(七)其它经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权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遭受损害。
第九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经领导确定后执行。
第十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由办公室报请基金会领导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不需继续保密的,经领导确定后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文件、资料的拟稿、打印、收发、递送、阅办、复制、摘抄、保存、归档和销毁,要严格遵守基金会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
采用计算机或有关现代化设备存取、处理、传递的基金会文件资料,应由基金会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在电子设备上存储的保密文件,应当设定密码。
第十二条 对于已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基金会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查阅、借阅或带出基金会;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以普通邮件寄送;
(三)基金会办公室收发密级文件、资料应进行详细登记,准确掌握每份文件的收发情况及其去向,并在传阅的过程中坚持登记制度;
(四)密级文件、资料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管理。
第十三条 凡已确定密级并发至基金会的文件,要定期上交发文部门。凡属要销毁的文件,应登记造册,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基金会秘密事项的内容,应事先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五条 具有属于基金会保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应自觉做到不在私人交往、通信和通话中泄露基金会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基金会秘密;不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基金会秘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发现基金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基金会领导,以便及时处理,挽回损失。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基金会内部通报批评直至辞退;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保密措施规定的;
(二)故意或过失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基金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
(一)使基金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基金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