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树立基金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员工行为规范是基金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员工行为,增强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员工内在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实现员工德、能、勤、绩全面发展,促进建立基金会专业高效、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遵纪守法,遵守基金会各项制度,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第五条 维护基金会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基金会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严谨,作风踏实。
第七条 积极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八条 服从工作安排,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令行禁止。
第九条 不以权谋私、贪污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如果发生上述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不以基金会名义在外从事个人活动。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基金会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基金会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二)以基金会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以基金会名义或职务身份在新闻媒介或网络上发表意见、消息、言论;
( 四)代表基金会出席公众活动等。
第十一条 爱护基金会财物。坚持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合理使用各种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关心基金会发展,捍卫基金会利益,维护基金会形象,积极为基金会发展出谋划策,献计出力。
第十三条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关心下属,顾全大局,善于合作。
第十四条 员工须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
(一)供应商和投标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三)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等。
第十五条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不清的事项,要勇于承担责任,以基金会利益为重,推动工作完成,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第十六条 严禁员工超出基金会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导的要求,对业务关联单位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基金会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员工对基金会的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财产要按规定使用。
第二节 仪表举止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穿着整洁。服装干净整洁,衣扣齐全,穿着得体大方,衬衣束在腰中,风纪扣、袖口扣要扣好,不穿高领毛衣或高领内衣。工作服一律配穿黑色正装皮鞋,皮鞋要亮洁。女员工着裙装应同时穿过膝肉色长袜。
(二)佩戴会徽。会徽应端正佩戴在左前胸适当位置。
(三)系领带。领带要干净规范,长短适度,上不露风纪扣,下端盖住腰带。
(四)不得在工作服外罩其它衣服,不准系围巾。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私人宴请或在公共娱乐场所活动,不得佩戴会徽。工作时间外出进行公务活动的员工应着工服。
第二十一条 季节换装时间和集体活动着装要求,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怀孕后期,经批准可以不着工作服上岗。
第二十三条 头发梳洗干净,不准染梳奇异发型。男员工发脚侧不过耳,后不过领,不准留胡须;工作时间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过肩长发要扎起。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得穿戴夸张、怪异的配饰。女员工修饰适度,不得化浓妆。指甲修剪整齐,不准染有色指甲。
第二十五条 保持牙齿清洁,口腔清新。
第二十六条 举止文明、立姿端正、坐姿文雅、走姿稳重、说姿温雅、看姿自然、听姿专注。
第二十七条 以标准普通话为工作语言,自觉使用文明用语,不以肤色、种族、信仰、服饰等区分待人。
第二十八条 工作时间要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笑闹。有事交谈要轻声细语。
第二十九条 电话铃响立即接转,铃响不得超过三声,如延时接听,应表示歉意。接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山东泛海公益基金会!”,然后细心聆听,声调要温和。对方若是客户、上级或长辈等,应待对方挂断电话,再把听筒放下。
第三十条 基金会领导或客人进入办公室,应起立迎接,同事见面要主动打招呼。与领导(客人)同行、与领导(客人)相遇、进出电梯、门口等,要礼让。
第三十一条 接待客人要态度温和,不卑不亢。不插话、抢话,不东张西望、摇头晃脑。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第三十二条 尊重来宾风俗习惯,不议论、指点、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
第三十三条 自觉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
第三十四条 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第三节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下班按规定出勤,外出办理公事,须经领导允许。有事要按基金会假事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时间要做到“八不准”:
(一)一般不准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应简明扼要;
(二)不准擅离岗位办私事;
(三)不准在办公区吸烟、吃零食或酒后上岗;
(四)不准串岗、聊天、做私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报;
(五)不准用基金会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
(六)不准在办公场所化妆、修指甲、剔牙、挖耳朵、伸懒腰、打响指、吹口哨等不文明行为;
(七)工作时间,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友、同学到办公场所聊天、玩耍,未经允许不准随便带人参观;
(八)工作时间以外,除工作需要外不准无故在办公场所逗留。
第四节 班前要求
第三十八条 做好办公区环境卫生。
第三十九条 仔细检查必备的办公用具是否齐全正常,并按规定到位。
第四十条 开始工作前做到人员到位、人心到位、设备到位。
第五节 班后要求
第四十一条 工作结束,做到日事日毕。
第四十二条 检查重要文件、资料、印鉴、器材等是否按规定妥善存管。
第四十三条 保持桌面及环境整洁。
第四十四条 关闭窗户,切断电源,锁好办公室门。
第六节 安全保卫
第四十五条 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十六条 熟悉对意外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熟记“110”(匪警)、“119”(火警)等报警电话和本单位安全保卫值班电话。
第四十七条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四十八条 消防工作要做到:
(一)灭火器材定点放置,保持良好状态;
(二)禁止在办公营业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电源线路定期检修,电线无裸露;
(五)下班切断电源。
第三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应倡导以下行为,基金会将予以奖励:
(一)保护基金会财产,排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
(二)为基金会的社会形象或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为基金会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四)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奖项,为基金会争得荣誉;
(五)工作中有发明、革新,成效显著,为基金会取得可观的成绩和效益;
(六)为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且经采纳具有实际成效;
(七)培养或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八)积极维护基金会利益,自觉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基金会利益的违纪行为;
(九)超额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色完成临时赋予的重要任务;
(十)认真实践基金会的核心价值目标,模范执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
(十一)为基金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分为“违反”和“严重违反”两种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1.当月迟到、早退3次(含)以下的;
2.旷工2天(含)以下的;
3.享受通讯补贴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开手机,影响工作的;
4.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粗心,经常出现错误,经多次批评仍无明显进步;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消极怠工或袒护违纪行为等;
5.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
6.在办公区吸烟、进餐、饮酒;
7.私自带他人到基金会参观、闲聊并造成不良影响;
8.开会、学习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
9.未经批准将基金会资料带出的;
10. 未经批准擅自透露基金会有关情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不服从工作安排,对领导的批评强词夺理;
12.由于过失,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500元(含)以下的;
13.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工作场所,未造成后果的;
14.其他类似违纪的行为。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1.当月迟到、早退3次(不含)以上的;
2.旷工3天(含)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4.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行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弄虚作假,虚报个人资料或谎报情况;
6.玩忽职守,给基金会、工作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的;
7.教唆他人,造谣生事;
8.泄露或丢失基金会财务、投资、客户信息等基金会机密;
9.擅自篡改基金会政策及公告等文件;
10.伪造、编造或盗用基金会印信,仿冒领导签字;
11.对同事或客户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基金会工作秩序;
1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聚众赌博、生活作风败坏;
13.因个人行为在社会上受到处罚,影响基金会声誉;
14.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出席各种社会活动;
15.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透露有关基金会情况,或在公共场所有诋毁基金会言论,致使基金会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
16.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工作场所,造成后果的;
17.盗窃基金会或同事财物的;
18.侵占基金会财产(如伪造报销单、提供假发票等)或公物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损公肥私、贪污盗窃;
19.从事第二职业者或参与和基金会利益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者;
20.因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给基金会造成500元(不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21.参加非法组织;
2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五十一条 员工奖惩
秘书长以上工作奖惩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意见,理事会决定;其他员工奖惩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员工行为规范纳入部门和员工考核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